違反藥事法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M-113-訴-1014-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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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浩殷 選任辯護人 洪主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2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陳浩殷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斟酌全案卷證與犯罪情節,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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