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LDM-113-訴-1037-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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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獻民 被 告 徐 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 年度偵字第20 7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徐菱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 之表徵,具有個人專屬性質,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均可至不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多數帳戶使用,並可預見將自己申請開立之銀行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之可能,將可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竟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 年5 月21日前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提供予line暱稱「Sunny Lu會計」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待款項匯入本案中信帳戶後,被告復自幫助犯意提升至與「Sunny Lu會計」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匯如附表所示款項至「Sunny Lu會計」指定之帳戶,部分並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後再轉至「Sunny Lu會計」指定之電子錢包位址,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依其文義,如檢察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者,即屬起訴程序違背前開規定甚明。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另案被 訴之詐欺等案件(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513 號),有相牽連關係為由,追加起訴,惟該案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25日宣判,有該案之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考,而本件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3年11月19日方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 年11日19日士檢迺賢113偵20772字第1139071977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可參,是本案顯係在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方行追加起訴甚明,依上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 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轉匯時間、金額(新臺幣)及轉入帳戶 1 洪欣妤 詐欺集團於社群網站Instagram上張貼廣告,誘使洪欣妤加入LINE好友,並傳訊佯稱:可下注賭博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5月20日22時26分許 1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0日22時47分許 1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被告徐菱於112年5月21日15時19分許匯款5萬9,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購買等值虛擬貨幣並依「Sunny Lu會計」指示,將購買之虛擬貨幣轉至指定之電子錢包位址。 2 陳永慧 詐欺集團利用社群網站Instagram向陳永慧傳送中獎訊息,使其加入詐欺集團群組,並佯稱:依照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21日14時17分許 2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無 3 吳佩軒 詐欺集團利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求職廣告,誘使吳佩軒加入LINE好友,並佯稱:只要將影片上傳並依照指示操作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21日18時39分許 9,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無 4 鄭宗瀚 詐欺集團利用社群網站Instagram張貼求職廣告,誘使鄭宗瀚加入LINE好友,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5月26日 13時22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無 被告徐菱於112年5月26日14時2分許匯款10萬元至「Sunny Lu會計」指定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26日13時23分許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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