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M-113-訴-1041-20250121-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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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穎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8 17、16818、24696、24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穎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貳拾壹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 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被告所涉本案犯行,嗣經本院審理後,業於114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復於113年1月16日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三、現被告羈押期限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月17日再次訊問被 告,認被告所為本案犯行雖已判決,但本案上訴期間仍未屆至,本院判決尚未確定,且被告於共犯少年陳○勳遭查獲後,其與該共犯少年陳○勳加入同屬指示車手取款之新飛機群組「新x」,且亦有討論繼續從事車手之相關事宜,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羈押之原因仍存在,本院審酌本案犯案手法涉及集團成員層層分工,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權衡國家利益及被告基本權之限制,非予羈押,顯難確保事後上訴、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無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以代羈押之執行,爰裁定自114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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