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M-113-訴-1041-20250218-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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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駿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駿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洪駿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2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見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255號卷第73頁、第116頁)在卷可稽。茲因被告於本院113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被告,拘提無著,且被告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囑託拘提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15日新北檢貞義114助174字第1149005458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4年1月21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44152738號函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6日新北檢永義114助174字第1149012596號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41號卷一第253頁、第259頁至第292頁、第411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41號卷二第143頁、第225頁至第233頁、第239頁、第251頁、第253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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