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M-113-訴-1062-20250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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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HI THU HANG(中文譯名:陳氏秋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3 85號、113年度偵字第23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THI THU HANG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日 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TRAN THI THU HANG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等罪嫌,犯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就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 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均坦承不諱,復有卷附供述、非供述證據可稽,堪認其涉犯上開罪名嫌疑重大;被告為來台工作之越南籍人士,且自陳離開嘉義工作至北上犯本案遭查獲為止,均無固定之住居所,而犯本案前更以非本人之名義入住旅社,足認其有規避查緝之動機、行為,本院亦就其本案所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未確定,仍可預見未來入監執行之機率甚高,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衡情逃亡之可能亦隨之加增,因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考量原羈押理由現仍存在,被告復無法提供在台具體、殷實之住居所及適當之具保金額,則為保全本案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且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代之,爰裁定被告自114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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