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LDM-113-訴-1063-202501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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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玓志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16819號、第16820號、第23231號、113年度 毒偵字第2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玓志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玓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起訴書所載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中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屬法定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其本件為警查獲前,甫因警察攔查時駕車逃逸,是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業經本院調查相關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已無相關證據請求調查,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雖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非不能以其他替代方式確保被告日後審判、執行之進行,本院認命其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即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並考量被告所涉刑責,及其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本案法益侵害大小、惡性程度,其逃亡之可能性高低等因素,爰准被告以新臺幣2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另本裁定業於114年1月7日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