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LDM-113-訴-1130-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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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凱 具 保 人 李可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0 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可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文凱因詐欺等案件,為警逮捕後,檢察官聲請羈 押,本院命被告以新臺幣3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李可傑繳納指定之保證金後,被告業經釋放。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035號提起公訴。嗣本院於審理中對被告之居所地合法傳喚後,被告卻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亦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報到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所函覆拘提結果等附卷可稽,且被告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發布通緝,均尚未緝獲,有法院通緝記錄表可查,足認被告業已逃匿。另本院已對具保人之戶籍址即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具保人住所地址送達書面通知,依法促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業經合法送達,具保人亦未能促請被告到庭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在卷供佐,堪認本院已將被告應到案之通知合法送達於具保人,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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