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M-113-訴-1147-202501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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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誠德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60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黃誠德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