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LDM-113-訴-190-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王筑威 具 保 人 郭芯緹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16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 下:   主 文 郭芯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張嘉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 於民國113年1月3日在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郭芯緹如數繳納後,被告獲釋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暫收訴訟案款臨時繳納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偵卷第169頁至第175頁、第184頁、第185頁)。  ㈡茲因被告於本院113年10月15日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到庭等節,有本院審判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13頁、第121頁至第123頁、第165頁至第167頁)、拘票及報告書(本院卷第139頁至第157頁、第173頁至第179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本院卷第99頁、第115頁、第127頁、第181頁)等在卷可稽。而被告並無在監押致不能到庭,且具保人亦無在監押致不能督促被告到庭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83頁至第185頁),可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