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M-113-訴-286-20250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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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6號 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1 3號、第1740號、第2193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1374 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文郁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1313號、第1740號、第2193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1374號),本院合併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審理後,定於114年2月6日合併宣判,並已依期宣判。然本院於114年2月6日所製作之113年度訴字第286號、第385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均記載為「113年2月6日」。而該判決理由欄中尚引用113年7月31日制定、修正公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與洗錢防制法,可見上開判決日期欄之日期顯屬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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