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LDM-113-訴-311-20250318-6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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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惟綸 選任辯護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陳亭宇律師 具 保 人 陳詩儀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7413號、第27414號、第27415號、112年度偵字第28438號、1 13年度偵字第5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詩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許惟綸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 24日在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並由具保人陳詩儀如數繳納後獲釋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27414號卷一第85至93頁、第101至第103頁、第139頁)。  ㈡茲因被告於本院113年9月16日、9月30日審理程序時,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到庭等節,有本院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1號卷〈下稱本院卷〉卷一第463頁,本院卷二第117頁、第219頁、第227頁、第337至345頁、第357頁、第365至367頁、第377頁)。而被告並無在監押致不能到庭,且具保人亦無在監押致不能督促被告到庭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389至391頁),可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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