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DM-113-訴-337-20241023-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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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榮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7月15日113年度訴字第3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2條前段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榮啓(下稱上訴人)就本案判決聲明 上訴後,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以裁定命應於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19日送達至上訴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而由上訴人親自簽收,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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