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DM-113-訴-381-202412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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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昫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209 號、第27219號、112年度偵字第3848號、第7607號、第10139號 、第10140號、第15591號、第15592號、第19472號、第19474號 第22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昫豪業於113年8月1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需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