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DM-113-訴-381-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昫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209 號、第27219號、112年度偵字第3848號、第7607號、第10139號 、第10140號、第15591號、第15592號、第19472號、第19474號 第22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昫豪業於113年8月1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需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