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LDM-113-訴-382-202501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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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玉松 選任辯護人 田美律師 沈靖家律師 被 告 張豫俊 選任辯護人 錢炳村律師 被 告 林德仁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2行「李嫣紅」三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2行「李嫣紅」3字屬 誤寫之顯然錯誤,但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光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