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LDM-113-訴-412-202411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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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 3年7月30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 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同法第3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冠錡(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判處罪刑,嗣上訴人因另案在法務部○○○○○○○服刑中,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囑託該監所長官將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並於113年10月8日收受判決正本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上訴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9日起算20日,至113年10月28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13年10月30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此有該上訴狀及其上監所長官收文戳日期為證,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