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LDM-113-訴-477-20241209-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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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明寬(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14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明寬於112年10月11日前不詳時間,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交取款車手,即與「蔡夢雅」、「曾經」、「陳余安」、「永慈客服」、到場收水男子及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余安」、「永慈客服」於112年9月中旬與楊麗雲聯繫,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楊麗雲,致楊麗雲陷於錯誤,與「永慈客服」相約於112年11月6日9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交付投資款項60萬元。被告沈明寬則經「曾經」指示,先至便利商店列印偽造之永慈公司工作證及收據,再於上揭時、地配戴偽造之上揭工作證到場,佯裝為永慈公司外派經理,欲向楊麗雲收取投資款項,致楊麗雲陷於錯誤,交付現金60萬元予被告沈明寬,被告沈明寬並在上揭偽造之永慈公司收據上簽名並交付予楊麗雲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楊麗雲、永慈公司。被告沈明寬取得60萬元後,再依「曾經」之指示,將款項交予到場收水之男子,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沈明寬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沈明寬於本案繫屬本院後,於113年6月5日死亡,有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上訴(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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