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LDM-113-訴-509-202412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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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力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5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力宇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力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復被告經二次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業經本院調查相關證據,檢察官、被告已無相關 證據請求調查,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雖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非不能以其他替代方式確保被告日後審判、執行之進行,本院認現若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即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准予停止羈押。另本裁定業於113年12月31日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