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LDM-113-訴-597-202410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AGOS GIONEIL BRYAN CARLOS(菲律賓籍) 義務辯護人 曾沛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AGOS GIONEIL BRYAN CARLOS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 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BAGOS GIONEIL BRYAN CARLOS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據在卷可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菲律賓籍移工,及其自承於民國108年來到臺灣工作,然於111年自行逃離工作場所,為非法移工,且未出境,再審酌被告逃離原工作場所期間並無合法雇主,且被告於新北市三重區租屋之租賃契約租期未知,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亦無任何臺籍親友,衡酌被告涉犯上開之罪係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酌以所侵害之法益及其人身自由限制等,依比例原則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性,於113年7月22日裁定羈押。 三、現被告羈押期限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9月24日訊問被告, 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為非法移工,目前在臺無固定住所,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日後再行逃匿以規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故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