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LDM-113-訴-606-20241014-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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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為仲 選任辯護人 竇韋岳律師(已解除委任) 秦睿昀律師 顏詒軒律師 被 告 江明達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竇韋岳律師」之記載, 更正為「竇韋岳律師(已解除委任)」。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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