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LDM-113-訴-64-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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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號 被 告 蕭健偉 具 保 人 黃謹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黃謹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191條之1第2項、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蕭健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黃謹溪於民國112年6月16日繳納上開金額之現金後將其釋放;嗣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到庭,且被告、具保人均查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3年6月6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34063165號函及所附拘提執行情形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19號卷一第328、329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4號卷一第99、215、271至279、303、305、329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4號卷二第21至25、75、77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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