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LDM-113-訴-661-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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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人 陳緗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282 、21128、22940號、112年度偵字第7477、7501、7575、7601、1 3147、16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緗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陳緗庭(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由被告自行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囑託拘提亦無著,復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且現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此有本院傳票、刑事報到單、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25日花檢景信113助578字第1139024949號函暨該署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記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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