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DM-113-訴-678-202412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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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侑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陳侑辰犯如附表一各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應 更正為「陳侑辰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 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部分免訴。」。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主文所示之誤寫,因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