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M-113-訴-680-202503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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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元蒽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224號、第1225號、第4425號、第1017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林元蒽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元蒽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今因被告林元蒽自白犯罪(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80號卷【下稱訴字卷】第490頁),本院徵詢被告林元蒽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訴字卷第490頁、第499頁),認宜就被告林元蒽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本案其他被告林君儫、劉家宏、丁政富、饒晧正、林宜昇、賴毅樺、黃冠華、王奕蓁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