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LDM-113-訴-692-202411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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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聖文 具 保 人 陳靚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靚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聖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1萬元,由具保人陳靚美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未於113年9月25日到庭進行審理程序,經本院撥打電話聯繫時表示生病要請假等語,而於庭後之同年月27日傳真該日經診斷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合併急性腸胃炎之診斷證明書,惟未說明何以係該次期日後2日方就診,又經本院於113年9月30日、10月1日、4日撥打其電話均未回應,則難據此認定被告於該次期日確因前揭病症無法到庭,是被告顯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囑託拘提亦無著,復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亦未果,又被告、具保人均查無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傳票、刑事報到單、劉耳鼻喉科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本院審理單暨 其上書記官聯繫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11 月1日屏警分偵刑字第1138018071號函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拘票、報告書等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