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M-113-訴-718-20241016-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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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8號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陳豐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5 43號、113年度偵字第4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豐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豐正因詐欺等案件,為警逮捕後,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命以新臺幣6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在戶籍地,被告自行繳納指定之保證金後業經釋放。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543號、113年度偵字第4899號提起公訴。嗣本院於審理中對被告之戶籍地合法傳喚後,被告卻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亦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報到單、拘提無獲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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