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DM-113-訴-724-202410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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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智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4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智崴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曹智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5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復經本院同意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撥執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則指揮刑期起算日期自113年10月4日起,將被告送監執行該案刑期等節,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癸字第4108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0月4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