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LDM-113-訴-747-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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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強(中文名:陳德強)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大陸地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人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沒收部分」之㈡ 中及附表編號27內關於「17萬7,600元」之記載均更正為「10萬7 ,600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沒收 部分」之㈡中與附表編號27內關於「17萬7,600元」之記載,參照原判決所引用之附件起訴書,顯均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為「10萬7,6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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