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DM-113-訴-762-202411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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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焜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1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焜旭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之犯意聯絡,約定以其名下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詐騙款項之收款帳戶;其他集團成員再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行騙告訴人施苾昀、郭素綾,使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內。被告事先受其他集團成員指示待命,於詐騙款項逐筆匯入後,旋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贓款提領殆盡,以此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後,業於113年10月25日死亡 ,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3年度偵字第34403 號案件,認上開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因而移請本院併案審理。惟被告上開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既經本院以被告死亡而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均同日) 匯款金額 提領帳戶 提款時間 (均同日)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備註 1 施苾昀 假買賣驗證 113年3月30日13時42分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3年3月30日13時52分 臺北市○○區○○街000○0號(北投尊賢郵局) 6萬元 匯款、提款金額均不計手續費 13時45分 1萬9985元 13時53分 1萬元 13時53分 3萬8012元 13時55分 3萬元 2 郭素綾 假親友 16時55分 2萬元 17時07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立農門市) 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