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LDM-113-訴-773-202501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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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緯 具 保 人 王宥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351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宥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林宗緯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2 4日在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王宥靜如數繳納後,被告獲釋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暫收訴訟案款臨時繳納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偵卷第123頁至第137頁)。 ㈡茲因被告於本院113年11月8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於1 13年10月18日訊問時面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到庭等節,有本院113年10月18日訊問筆錄(訴字卷第57頁)、刑事報到單(訴字卷第65頁)、送達證書(訴字卷第83頁、第85頁)、拘票及報告書(訴字卷第95頁至第98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訴字卷第105頁、第107頁)等在卷可稽。而被告並無在監押致不能到庭,且具保人亦無在監押致不能督促被告到庭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訴字卷第99頁至第103頁),可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