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DM-113-訴-783-202412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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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杰森 居臺中市○里區○○街00號2E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