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罪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DM-113-訴-796-20241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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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欣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欣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 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告前因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等罪,為 本院認其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羈押。茲被告因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宣告無期徒刑之重刑,有卷內前案紀錄表可稽,現於假釋中,再因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輒攜帶兇器犯下本案,更於偵、審中一再自陳係因經濟狀況欠佳才犯案,顯有反覆實施之可能,參照上開規定,應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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