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LDM-113-訴-819-202502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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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惠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3 8、9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鍾惠蘭被訴詐欺等 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原訂於114年2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被告於114年1月1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佐,爰命再開辯論,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