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LDM-113-訴-833-2025012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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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秉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羅秉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應更正為「羅秉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均載明被告羅 秉皓所犯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主文欄漏載「未遂」為顯然之錯誤,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紀光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