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DM-113-訴-848-202410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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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富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 護人王筑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字 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施富文被訴詐欺等案件 ,於辯論終結後,因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