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LDM-113-訴-867-202411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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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新哲 蕭連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妙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4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七日所為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蔣新哲、蕭連傑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