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M-113-訴-906-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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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家和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家和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現被告因另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自113年11月27日起執行乙節,有卷附押票、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現經執行之有期徒刑,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起即113年11月27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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