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M-113-訴-948-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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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昇 選任辯護人 謝殷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6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 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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