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LDM-113-訴-989-202502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俊偉 選任辯護人 謝和軒律師 魏士軒律師 黃重鋼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 文 胡俊偉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羈押。茲審 酌被告所涉刑法加重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可認犯罪嫌疑重大,再依被告前有多次擔任車手之前科素行,又犯下本案,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則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仍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自114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