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DM-113-重訴-3-20241203-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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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庭 選任辯護人 簡銘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庭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272 條、第271 條第1 項之殺直系 血親尊親屬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為本院認其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裁定自民國113 年5 月27 日起羈押,並於113年8月27日、113年10月27日延長羈押。茲被告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部分,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得再加重其刑2 分之1 (刑法第271 條、第272 條規定參照),以前開刑度之重,本難期被告甘心受審,再佐以被告犯案前先關閉自家監視器,行兇後並即離去現場迄被警員尋獲為止,且曾有肇事逃逸之素行等,顯有逃亡之高度可能,為確保本件之審理、執行,有羈押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 年12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