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M-113-重附民-24-20250115-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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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黃煜捷 被 告 陳俊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俊逢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易字第11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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