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LDM-113-重附民-62-20250318-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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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楊紹玄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被 告 楊修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2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修安被訴傷害等案件,就被訴傷害致重傷部分 ,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2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