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M-113-金訴緝-23-20241128-3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謹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 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謹評(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人於同年8月6日收受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之同年月23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因上訴人現於監所服刑,諸項上訴資料準備不易,故先提出上訴狀,並將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鈞院提出上訴理由狀」等語,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依首開規定,於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正本於同年11月1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等情,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詎上訴人迄今仍未依限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