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DM-113-金重訴-6-20250311-2
字號
金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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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楊家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7 25號、第12864號、第27349號、113年度偵字第1022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下稱被告)楊家豪因詐欺等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而由被告自行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等節,有士林地檢署點名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725號卷第206頁、第222頁背面、第232頁)。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囑託拘提亦無著,又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傳票、刑事報到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4年2月28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44214591號函暨本院拘票、報告書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379頁、卷二第43頁、卷三第111頁至第120頁、第122-1頁至第122-3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