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LDM-113-附民-1074-20241224-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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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74號 原 告 陳惠琴 被 告 柯朝洋 盧祐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原告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 就被告吳依潔之訴,待其刑事部分審結後再行移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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