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LDM-113-附民-1081-2024121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81號 原 告 簡銘賢 被 告 李政鋼 莊子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5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李政鋼、莊子瑩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政鋼、莊子瑩被訴詐欺等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16日以112年度易字第655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