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DM-113-附民-1095-20241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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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95號 原 告 游美芳 被 告 李正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9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答辯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被告答辯一 狀所載(詳附件)。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正琴被訴公然侮辱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59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答辯一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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