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LDM-113-附民-1097-202411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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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97號 原 告 蘇妙蘭 被 告 李家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訴字第705號判決被告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