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LDM-113-附民-1145-202501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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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45號 原 告 董家妤 被 告 陳昌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1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1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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