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LDM-113-附民-1186-202411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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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86號 原 告 陳彥伃 被 告 王晨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61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陳彥伃請求被告王晨睿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 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晨睿、林汯毅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後,經原告陳彥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王晨睿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裁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林汯毅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 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