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LDM-113-附民-1196-202410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96號 原 告 陳○助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 律師 被 告 陳○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52號、113年度簡字 第2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